《省残联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期:2024-06-20 10:33:27 来源: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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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制度,提升残疾人辅助器具适配工作水平,推进高科技辅具的适配应用,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国务院印发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国发〔202110号);

(二)《浙江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浙政发〔202119号);

(三)《浙江省“全国残疾预防重点联系地区”工作方案》(浙残工委〔20225号);

(四)原《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服务实施办法》(浙残联发〔201869号)。

三、主要内容

(一)增加部分高科技产品纳入货币补贴目录范围。

近年来,随着科技技术的不断进步,出现一批实用的残疾人辅助器具产品,能够满足残疾人过去无法企及的特殊需求,本实施办法新增智能仿生上/下肢、眼控仪、头控仪、电子人工喉、盲人打字机、移位器、上/下肢假肢接受腔、互联网+康复设备等辅具,进一步扩大品种池和残疾人可选择范围。允许各地提高高科技等辅具的货币补贴标准,高科技等辅具包括但不限于具有人工智能、神经肌电、脑机接口、智能机器人、视觉/听觉/触觉无障碍转化等技术的辅具,例如仿生假肢、视觉/体感控制(眼控仪、头控仪等)、虚拟现实、图文识别、互联网+康复设备等。

(二)适当提高非困难家庭残疾人补贴力度。

省定文件政策首次将所有残疾人适配辅具纳入补贴范围。允许各地按照实际情况明确补贴比例,各地应在确保本地辅具适配保障力度不低于现有标准的前提下做好政策衔接。

(三)明确补贴目录纳入原则,优化目录分类方式。

既往文件将各种辅具分为“大额类”“小额类”两大类,已不适用于当前实际情况,本实施办法将辅具目录分类调整为“实物配发类”与“货币补贴”两大类,相对更为科学合理。同时在正文中首次从辅具性质、供求特点、市场化程度等角度,明确两类辅具分类和纳入的基本原则。

(四)其他。

1.双下肢截肢、双下肢功能障碍的残疾人可同时适配双侧假肢或矫形器,按照2件进行实物配发或补贴。

2.各地文件如标准高于省级的,按“就高原则”进行适配。

3.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采取相应方式进行适配。

四、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我省户籍残疾儿童(未满18周岁)、在校残疾大学生(不限年龄)和持证残疾人。正在接受残疾军人、工伤、交通意外等辅具适配服务的不适用本办法。

五、施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自202451日起实施,各地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政策衔接。

六、解读单位

解读单位: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康复部

咨询电话:12385


附件:《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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